售后回租业务一般要经历立项、尽职调查、方案制定、项目审批、合同签署、租赁投放、租后管理(贷后管理)等步骤。其中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法律审查,无论如何都绕不开租赁物适格审查。融资、融物,资是目的,物是依据。
售后回租是出卖人与承租人同一的“非典型”融资租赁形式。售后回租是将自制或外购的资产出售,然后向买方租回使用。回租是承租人将其所拥有的物品出售给出租人,再从出租人手里将该物品重新租回,此种租赁形式称为回租。采用这种租赁方式可使承租人迅速回收购买物品的资金,加速资金周转。
直租与售后回租的经营模式不同,重点审查的方面当然也会不同。但是融资租赁项目全过程都需要有严格风控手段,在项目初期尽职调查是必不可少的程序之一。而尽职调查的过程中,融资租赁物的审查核实尤其重要,融资租赁物的权属、客观存在、占有、价值认定、使用寿命,是确定租赁方案的关键要素。通常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的概括性标准为:
1、租赁物确定、客观存在且能够特定化,不能为易耗品,不能设有抵押、不能是正在作为诉讼标的的财产或已列入企业破产财产的财产等;
2、租赁物价值与租赁物转让价款即融资金额相当,差异不能过大,严禁低值高卖严重偏离市场价格;
3、租赁物所有权能够正常发生移转。
由于在售后回租交易中,标的物始终处于承租人占有状态下,那么,如何确认租赁物具有以上概括性标准,换句话说就是如何确认租赁物适格?
一、核查租赁物权属文件并审核融资租赁物的价值
为防止一物多卖或者设定其他负担,需要审核承租人提供的设备清单与采购合同、发票、付款凭证、权属证书是否一致,要以采购合同、发票、权属证书为准去确定租赁物。融资租赁物的价值直接决定了交易的数量、交易的可行性,又或者是交易方案的核心的参考指标。这不仅仅是为了查实法定权利人,也能够从另一个侧面揭示承租人的管理能力或诚信度。需要关注承租人以下资料:固定资产清单、资产负债表、财务记账凭证、维保记录、保险记录、保险单、融资租赁交易记录等。
风险提示:已经设定抵押权的,融资租赁企业就不应再接受其作为售后回租的标的物。
二、到有关物权登记机构核查租赁物的法定状态
通过登记机关的查询,可以更加准确的了解到租赁物是否存在抵押、查封等情形,是否有第三人权利,是否有共有人,是否有在先的融资租赁登记等。同时,通过登记机关还可以查询到车辆的性质是否为营运、飞机是否适航、船舶是否适航等。
三、实地实物核查
实地实物核查是重要的环节,单证齐全,登记明确,但融资租赁物却并不存在,或不完整、或者不具有特定性而无法识别,或可能不受法定权利人占有、使用。这些瞒天过海的情况虽然很少见,但也不应忽视。风控是融资租赁行业的生命线,杜绝一切可见风险,是融资租赁行为的必要的工作准则。现场实地实物审核是判断租赁物是否存在扣押、留置、其他类第三人权利的重要方法之一。